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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徐桂英,青岛长兴木工机械厂,宫相文,胡志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177号。负责人王君红,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徐桂英。被执行人青岛长兴木工机械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长阡村。负责人宫相文,经理。被执行人宫相文。被执行人胡志柏,年龄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桂英、青岛长兴木工机械厂、宫相文、胡志柏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169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