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二区8号四楼一出租房,窃得被害人沈某的华硕牌S12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944元)、女儿红牌18年陈酿黄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00元),后在逃离途中被抓获,赃物均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抓获���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