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尹玉华申请执行王晓萍、刘金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华,王晓萍,刘金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尹玉华,女,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电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58号3门1层30号。被执行人王晓萍,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中海华庭8号楼1单元801。被执行人刘金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信访局干部,住西安市莲湖区中海华庭8号楼1单元8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鼎在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43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金鼎(身份证号:610103196308031651)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43号3幢10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8004I-1-1-3-10302~0)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