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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71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该杜理事长。被执行人秦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长经字第004号执行证书,(2011)西长证经字第27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秦俊峰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俊峰拥有的作为抵押担保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73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西安市房长安区他字第2009-258号)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秦俊峰二十天内来本院自觉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