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甲。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通过纸张新旧程度、印鉴的老化程度、字迹形成时间、印泥成分等的比对,对内部承包协议与工程量结算清单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