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上××电××制××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上××电××制××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491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下阳村××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上××电××制××司。浦开发区××室××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电××制××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电××制××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