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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分三次给付申请人40000元,此案即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于2012年2月24日履行完该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同日提出此案执行终结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费1000元申请人已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周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