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屠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琴,屠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国琴。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建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琴诉被告屠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琴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屠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王国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