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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丁建忠与蒲海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61号本院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对上诉人丁建忠与被上诉人蒲海英、海宁市唐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浙嘉民终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调解书第7页协议第一项内容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公司应赔偿丁建忠的“79577.60元”,补正为“79258.60元;实际尚需赔偿给丁建忠的“69577.60元”,补正为“69258.60元”。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 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