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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陈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