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虎少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虎少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良春、汤良贵,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莉,苏州市金阊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军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日、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被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长女,取名倪某某。XXXX年X月XX日,生育次子,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名陈某,并领取了出生证明书。此后,因被告反悔次子姓陈,要求姓倪,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不断升级,导致次子至今没有登记户口。2010年3月24日,原告向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2010年5月11日,原告又撤回起诉。双方自2010年6月8日分居至今,且因子女探视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并经公安机关处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倪某某由原告抚养,儿子陈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倪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发生纠纷主要是儿子出生之后,在孩子的姓氏问题上发生了矛盾,并不是夫妻间感情出现了问题。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长女,取名倪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又生育次子,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取名陈某。此后,原告与被告父母因次子的姓氏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次子至今没有登记户口。2010年3月24日,原告向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照片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然目前因次子的姓氏问题,导致夫妻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多与双方父母交流、沟通,互相谅解,消除矛盾与隔阂,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207401021。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