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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薛展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粤B/J8H21号轻型箱式货车在布吉路置富公寓内的出入口处由北往南方向倒车时,该车车尾与行人吴某身体发生碰撞后左后轮再碾压被害人吴某身体,造成被害人吴某当场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肇事车辆信息、嫌疑人驾驶证及身份信息、被害人、证人身份资料、委托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测告知书、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证据公开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欧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痕迹鉴定及酒精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陈某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陈某就事故赔偿事宜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支付完全部赔偿款项,并向法庭提交了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汽车类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