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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银芳与姚国磊、夏翠华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银芳,姚国磊,夏翠华,姚国贤,姚国新,姚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马银芳,昌邑市。被执行人姚国磊,昌邑市。被执行人夏翠华,昌邑市。被执行人姚国贤,昌邑市。被执行人姚国新,昌邑市。被执行人姚卫海,昌邑市。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马银芳与被执行人姚国磊、夏翠华、姚国贤、姚国新、姚卫海担保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款1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