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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波与山东省青岛市新兴门业、李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姜波。被告山东省青岛市新兴门业。负责人李占峰。被告李占峰,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与被告山东省青岛市新兴门业、李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青岛市新兴门业、李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