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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耀武与史三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史耀武,男,194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史三虎,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武与被告史三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耀武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耀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耀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耀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