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宿埇民一初字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窦德臣、窦德亮与窦书峰、刘斌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宿埇民一初字00457号原告:窦德臣,男,汉族,农民。原告:窦德亮,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书峰,又名窦毛,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斌,男,汉族,工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艳侠,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德臣、窦德亮诉被告窦书峰、刘斌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德臣、窦德亮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德臣、窦德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德臣、窦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窦德臣、窦德亮负担。审 判 长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聂 颖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昕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