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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3号。进出口企业代码:4401708223840。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必会,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0830622。委托代理人徐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认为,涉案货物投保的是中国人保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是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原告以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海商案件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海事、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海商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弘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