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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6日。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