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萃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车家堡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张爱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永亮,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鹏,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康瑞坤,男,该局干部。第三人岳萃萃,女,汉族,西安市蓝田县金山乡龙曲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樊增华,男,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2011)85号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宁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