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行执裁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牛城年年红家俱城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牛城年年红家俱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法行执裁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咏,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牛城年年红家俱城。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安监管罚公共字(2011)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