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铁淳、张毅与隋军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淳,张毅,隋军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李铁淳,住吉林市。原告:张毅,住吉林市。被告:隋军,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淳、张毅诉被告隋军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原告李铁淳、张毅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淳、张毅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淳、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铁淳、张毅负担。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