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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152号李某诉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9月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52年7月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正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