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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欧阳超与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超,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欧阳超,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滦县。被告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冶区京华道原商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彭贵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超与被告唐山市众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超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欧阳超负担。审判员 金 品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