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翟俊萍与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俊萍,王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22号原告:翟俊萍(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561206022X),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叶海江,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烨(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601040517),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俊萍与被告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俊萍撤回对被告王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翟俊萍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