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万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玉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万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斌,男,汉族。200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杨玉斌与”小郭”(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和”小董”(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美特好超市北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郝某停放于此地的小鸟依人越野者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玉斌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物品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玉斌在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婕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