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纪英、杨秋生与三原自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孟保平、朱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纪英,杨秋生,三原自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孟保平,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吴纪英,女,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杨秋生,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吴纪英,基本情况同前,系杨秋生之母。被执行人三原自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孟保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接到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吴纪英、杨秋生与三原自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孟保平、朱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我院的管辖范围,因此,依法退回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执字第001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