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沈家弄村66号,趁房东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放于电视柜抽屉内的人民币3400元。同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在该处再次窃得被害人徐某的人民币8500元,后被抓获,该8500元赃款被当场追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3400元。上述全部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