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小春与胡波离婚纠纷一案案件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2)阳执字第13号胡小春、胡波:本院审结(2012)阳民初字第85号胡小春与胡波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规定自动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业已全部和解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