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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59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吴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民���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陈某某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借款月息为2.5%,如逾期违约,每逾期1日,每万按20%支付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标准利率4倍计息。被告吴某某自愿为被告陈某某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原告��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判决书确定之日的借款及追索债权的费用2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据1份,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借款时,已被原告扣除当月高额利息4500元,实际借得资金只有25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又支付原告借款高额利息4500元。且约定利率过高,要求法院给予适当调整。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表》1份。被告吴某某辩称,其为被告陈某某担保是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两被告认为借据中记载的借款30000元,实际只有25500元。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借据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但对出具借据并无异议。故本院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8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金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据1份。借据中注明借得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1年9月8日止。借款月息为2.5%,如逾期违约,每逾期1日,每万按20%支付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标准利率4倍计息。如发生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被告陈某某至今未还,被告吴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致使形成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陈某某辩称其借款时,原告已扣除当月高额利息4500元,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只有25500元,并且借款到期后,被告又支付过借款利息4500的事实,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吴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陈某某借款提供担保也系真实意思表示,其担保行为依法有效,被告吴某某应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息2.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某在起诉时已自动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币3918元(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3641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吴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吴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