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郭健、于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皖S×××××出租车一辆,并挂靠在蒙城县顺发汽车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挂靠运营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20日。被告当庭陈述已变卖他人得款20万元。庭审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婚后居住的房屋系原告父亲刘学文于原、被告结婚前购置,现已被拆迁。被告于某曾于2011年3月向本院提出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一致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原告提出40000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出租车一辆的请求,因原告在诉讼期间擅自处理财产,被告要求分得15万元,应当支持。被告要求分割拆迁房产,因该财产属原告父母所有,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三、原告刘某甲支付被告于某共同财产即皖S×××××出租车款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刘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2、3项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依法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2、两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1、判决刘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子女成长,更与客观事实不符。由于于某在刘某乙出生不到1周岁就跟长途客车跑车,特别是近2、3年,依此为借口经常数日不归家,根本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女儿不愿跟随生活。判决刘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子女成长。2、判决上诉人支付卖车款15万元,根本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原审诉讼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皖S×××××出租车上诉人转买了30万元。判决上诉人支付卖车款15万元不合理。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亦承认卖车款是20万元,原审判决已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卖车款15万元不合理。3、案件受理费200元,判决上诉人全部承担,根本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原审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0元,都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根本不合理。刘某甲二审提供证据如下:车辆转让协议一份,证明皖S×××××号出租车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忠诚。于某答辩称:原审对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刘某甲与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离婚,且在原审中均同意婚生女刘某乙由于某抚养,婚生子刘某丙由刘某甲抚养,故原审判决双方离婚及婚生子女的抚养,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刘某甲与于某婚后共同财产皖S×××××出租车一辆,由刘某甲擅自处理变卖,事实清楚,故原审判决于某多分,并无不当。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承担可由法院决定,原审根据案情判决刘某甲承担诉讼费用,也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