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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