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