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于世杰、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