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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1)丛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于世杰、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