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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焦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