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邱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焦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