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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敬飞与青岛进雄塑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杨敬飞。委托代理人郭德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进雄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辽河一路74号。法定代表人韩信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孝亮,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可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飞与被告青岛进雄塑料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飞撤回对被告青岛进雄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