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寇某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XX村十一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陕西省蒲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XX村十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