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111号桂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桂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2月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