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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戴某某、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戴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孙某甲,女,200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戴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纪英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戴某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某与原告孙某甲于2012年2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