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伊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10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61年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