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伊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10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61年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伊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