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秦某。被告孙某,现在娘家吉林省乾安县鳞宇乡东南陶村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