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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秦某。被告孙某,现在娘家吉林省乾安县鳞宇乡东南陶村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