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6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冯胖臣、叶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22民初386号原告:冯胖臣,男,汉族,195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叶贞,男,汉族,1929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冯新兵,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冯二兵,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冯超,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冯小俭,女,汉族,197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与被告胡永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留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六原告申请对被告胡永兵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000元,诉讼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胡永兵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干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华县干校路看守所路口时,与在公路中间的叶某相撞,造成叶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永兵驾车逃逸。本事故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永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原告与胡永兵达成赔偿协议,除交强险的赔偿外,胡永兵赔偿原告355000元,交强险的赔偿归原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被保车辆是否具有免赔事由,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车辆的行驶证。本案诉讼费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叶埠口乡宋桥村委会证明、叶埠口乡叶埠口村委会证明各1份。证明:六原告系叶某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2019年10月24日02时0分许,胡永兵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干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干校路看守所路口时,与在公路中间的叶某相撞,造成叶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永兵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胡永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3、交强险保单、行车证和驾驶证各1份。证明:事故发生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肇事车辆上路行驶手续合法、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4、民事赔偿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与胡永兵达成赔偿协议,除交强险的赔偿外,胡永兵赔偿原告355000元,交强险的赔偿归原告。5、赔偿声明1份。证明:六原告同意将本案赔偿款打入冯胖臣的银行账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村委会证明有异议,叶贞与叶某是否系父女,应由公安部门证明。证据2胡永兵是否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我公司将会对其追偿。对证据3驾驶证、交强险保单无异议,但行车证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对证据4、5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胡永兵的车辆没有年检在前,购买保险的行为在后,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该事实,双方的保险合同在胡永兵购买保险时成立并生效。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经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胡永兵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干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华县干校路看守所路口时,与在公路中间的叶某相撞,造成叶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永兵驾车逃逸。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永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9年2月13日00时起至2020年2月24日24日止。死者叶某,1951年3月6日生,为非农业户口,与原告冯胖臣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冯新兵、冯二兵、冯超三个儿子、冯小俭一个女儿。叶某的父亲叶贞,1929年1月1日生,为农业户口,叶某的母亲已去世,叶贞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本院认为,胡永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将叶某撞死,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叶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的损失,胡永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豫P×××××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六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进行赔付。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的损失认定如下:(一)死亡赔偿金。叶某1951年3月6日生,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按照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计算11年,叶某的死亡赔偿金为376210.67元。(二)精神抚慰金。根据胡永兵的过程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六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70000元。(三)丧葬费。根据2019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95元/年,计算六个月,叶某的丧葬费为27747.5元。(四)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根据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39522元/年,每人按7天计算,原告冯胖臣、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的误工费每人均为689元,共计3445元。(五)被抚养人生活费。叶某的父亲叶贞,1929年1月1日生,按照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97元/年,计算五年的1/3,为36620元。以上(一)至(五)项共计514023.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110000元。对于六原告的其他请求项目,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胖臣、叶贞、冯新兵、冯二兵、冯超、冯小俭损失1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郭智慧书记员孔路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