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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武邑苏正庞大汽贸职工。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就离婚纠纷在庭外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担负。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