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武邑苏正庞大汽贸职工。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就离婚纠纷在庭外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担负。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