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曾一秀与曾益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一秀,曾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曾一秀,女,汉族,住泸县兆雅镇。被执行人曾益兵,男,汉族,住泸县立石镇。关于曾一秀与曾益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华琪审 判 员 邓能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