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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桂珍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庄建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珍,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庄建达,庄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高桂珍。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勇天,系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庄建达。被告:庄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珍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庄建达、庄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