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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直与王福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直,王福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直,农民。被告王福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直与被告王福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直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直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