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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兴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36.5元,其余2636.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