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周武林与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武林;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周武林,男,193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吴相琴,女,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云飞,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林诉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武林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