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常某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