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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常某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