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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执恢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廖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强,陈国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执恢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廖文强。被执行人陈国宗。廖文强与陈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代理审判员  洪英利代理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肖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深宝法执恢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廖文强,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扳桂巷7号,身份证号440726195406100412。被执行人陈国宗,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桂林街1845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南岸新区四巷6号602,身份证号442830196510164033。廖文强与陈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文举代理审判员洪英利代理审判员薛玮玮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郝肖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