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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行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内蒙古某某全国连锁大荔分店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内蒙古某某全国连锁大荔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行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全国连锁大荔分店。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全国连锁大荔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1)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1)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审判员  周世广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