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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李某乙,于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法定代表人迟永臣,场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被告人于某,: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2011年6月23日被取保侯审,201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李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王世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需调取新的证据,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15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农田干活时,由于休息时抽烟将头扔到地堰上,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60亩,全部为有林地。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37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要求被告诉人于某赔偿林木经济损失、救火费用等共计24552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要求被告诉人于某赔偿经济损失18960元。被告诉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农田干活时,由于休息时抽烟将头扔到地堰上,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60亩,全部为有林地。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37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海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系群众报警。2、海阳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于某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村护林员李某丙向盘石店镇林业站长李某丁报告后,李某丁让于某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前去调查,后于某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事实查清。3、被告人于某供述:2011年3月25日早晨,我到山上干活,干了一会,我到河边喝水,往回走时,随手把烟头扔在地堰上。我在干活时看到扔烟头地方冒烟了,就赶紧过去把火扑灭,又回到地里干活,过了一会,那个地方又冒烟了,我又下去救火,因风大没有扑灭,火着了起来。在周围干活的于某丁、郝某丁、郝某丙也过来帮忙救火,后护林队的人也赶来救火。火一直烧到山顶,烧到乳山市界内。大火烧的树木主要有松树、少数量的板栗树。第二天,我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盘石店镇林业站长李某丁让我在家等候处理,我就在家等着,直到公安机关找到我。4、证人董某丙(于某妻子)证实:2011年3月25日早晨,于某到地里干活,我去赶集,村护林员李某丙打电话给我,说他看见于某下地干活了,让我告诉于某别点火烧地堰,以免引起火灾,我打于某手机没有打通。我村起火后,我问于某,于某说是他把烟头随手丢在地堰上引起的。第二天火扑灭后,于某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打电话给李某丙,李某丙问了盘石店镇林业站长李树田,说让于某在家等着公安机关来处理,于某就在家等着。5、证人郝某甲证实:2011年3月25日早晨,我在大棚里摘草莓,听到西南方向有呼叫声,出来看见西南方向100米处着火了,我和郝某丁一起去救火,过去后,我看见于某、于某丁也在救火、起火的地方是于某的地,地在山根下,因风大火烧上山。6、证人郝某丁证实:2011年3月25日早晨,我在大棚里摘草莓,听到西南方向有燃烧声音,我跑出来看到西南方向五、六十米处着火了,我和郝某甲一起跑过去救火,我们过去时,我只看见于某在救火,起火地方是于某家的地堰,后因风大,火控制不住才烧上山。7、证人李某丙证实:2011年3月25日6时许,我看见于某开手扶拖拉机去村西山干活。8时许,我到镇上林业站值班时,因不放心,就打电话给于某妻子,让她告诉于某注意一下,不要烧荒,因那地方草厚,一旦着火很难控制。9时许,我接到村书记电话,说村西起火了,我就赶回村。我回村时,火往东、往南烧下去了,已烧到松林了,火越烧越大,又有风,一直烧下去了,当天下午17时30分才被扑灭。3月26日下午,于某妻子打电话给我说于某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我说林业公安明天就来找他了,在家等着就行,于某就在家等着。8、证人李某丁(盘石店镇林业站站长)证实:2011年3月26日16时许,护林中队护林员李某丙打电话给我,说他村村民于某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山岚起火是他引起的,我感觉此事应归森林公安管,就对李某丙说,不要让于某离开村,森林公安很快就会找他调查,并做相应处理的。9、证人姜某乙证实:2011年3月25日8时30分许,我在岠嵎院林场上班,发现平岚村着火了,我们迅速组织人员救火,当天17时许,火基本被扑灭了。我们林场烧了约一百七、八十亩林地,主要有刺槐树、松树等。10、证人迟永臣(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场厂)证实:2011年3月25日,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西南山起火,火烧到我们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我们组织一百五、六十人参加了救火,另有一个连的部队约五、六十人也参加了救火。这次火灾烧了我们林场一百八十亩林地,主要烧的是松树。11、证人刘洪军证实:2011年3月25日8时许,我村村民郝某丁打电话给我,说村南山起火了,我就向镇林业站进行报告,并赶回村组织村民救火。一直到当天17时许,才把火扑灭,当时过火的林地面积约有四百亩。12、海阳市林业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1年3月27日11时11分至11时50分,海阳市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见证人姜某丙、李某丙、涉案当事人于某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了平面图,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现场状况。13、乳山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国家林业局同意成立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的林场发(2002)274号文件、山东省林业局鲁林函场字(2002)216号文件,证实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系国家级森林公园。14、海阳市林业局林木价格鉴定书。认定2011年3月25日盘石店镇平岚村西南山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360亩,全部为有林地,其中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180亩,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180亩。烧死树林木主要以松树为主,松树过火面积为340亩,烧死烧伤农田果树684株。合计经济损失为533765元,其中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林木损失价值为231080元、海阳市盘石店镇平岚村林木损失价值为259965元、平岚村民刘某丙林木经济损失为15270元、平岚村民李守学林木经济损失为690元、平岚村民刘进国林木经济损失为7800元、平岚村民李某乙林木经济损失为18960元。15、失火现场录像、照片。16、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于1961年12月21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导致过火林地面积达360亩,直接经济损失533765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因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情赔偿。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主张救火费用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案发后,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至。)二、被告人于某一次性赔偿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经济损失231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于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18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